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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加拿大,“同居伴侣”真的和你理解的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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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4 23:3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x小队长 于 2021-1-4 23:41 编辑

我们没有结婚,所以没有申报呀!
——同居伴侣(common-law)在涉及到加拿大移民法方面的理解误区和严重后果

新移民、有意向来加拿大生活、工作的朋友们,一定要了解加拿大基本的法律法规。今天,我们就说一说在加拿大移民法框架下的“同居伴侣 (common-law relationship)”。




什么是 “同居伴侣” (common-law relationship)

在加拿大,如果两个人(无论同性还是异性)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超过一段时间,通常1-2年(取决于执行省家庭法还是联邦家庭法),两个人就形成了同居伴侣关系。在生活的各个层面,享受和已婚配偶一样的权力和义务,例如医疗保险、政府报税、孩子的抚养照顾等等。


同居伴侣关系在加拿大移民法中的意义和应用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法法规1(1)明确规定:

“common-law partner means, in relation to a person, an individual who is cohabiting with the person in a conjugal relationship, having so cohabited for a period of at least one year”。也就是说,在移民法的框架下,如果同居的两个人就像已婚配偶那样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就是同居伴侣关系,等同于已婚配偶关系。

这就意味着,同居伴侣可以以家庭团聚的方式办理夫妻团聚移民、同居期(也就是“婚外”)所生的孩子可以作为家庭成员一起移民、两个同居伴侣可以把收入加起来担保父母团聚;这同时也意味着在申请个人留学签证、访客签证、移民时必须申报自己有同居伴侣的事实,否则就违反了移民法的第40条,造成了提供虚假信息,有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由于中国法律和加拿大法律在这方面的不同,以及申请人或者其代办中介服务对于移民法知识的匮乏,我见到了很多令人遗憾的、因为错误理解或者不懂法律所造成的情况。





令人扼腕叹息的案例

(—)申请移民时未提供同居伴侣信息,永失夫妻团聚机会

“我申请移民的时候,和“女朋友”一起生活了2年多,但是我们没有结婚呀,所以我移民的时候没有写她,我想拿到身份后再和她结婚办团聚……”

加拿大移民法法规第117(9)要求,在移民时,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供个人的婚姻状况;如果申请人在自己移民的申请里没有提供其配偶或者同居伴侣的信息,该配偶或同居伴侣就不再是“a member of the family class, 家庭担保类别的成员”,从而失去了未来办夫妻团聚的资格。即便是马上领结婚证,都因为以前的漏报,不可以办理夫妻团聚。

这样的情况很多,但是无论官司打到哪一级联邦法院,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基本都没有机会和希望胜诉。

(二)申请留学签证时未提供同居伴侣信息,无法申请配偶开放工签,为未来埋下定时炸弹

“我不知道呀,我们没结婚,又是同性关系,我在申请留学的时候写的是单身……”

同理,在申请留学签证时,没有申报同居伴侣,导致无法享受一个优惠政策,即公校在读学生的配偶/同居伴侣可以申请配偶开放工签,来加拿大和伴侣生活在一起。这种情况在同性伴侣中比较常见。因为中国不承认同性关系,申请人不懂加拿大移民法,再加上社会和心理的压力,很多人在申请学签时都是隐去同性伴侣的事实存在。这样的做法不但导致同居伴侣无法享受某些移民政策,而且造成了学生本人“瞒报信息”,为未来的移民和配偶团聚之路埋下一颗“提供虚假信息”的定时炸弹。





Misrepresentation (提供虚假信息/瞒报信息) 的严重后果

加拿大移民法对于misrepresentation的定义必须是逐字逐句地去理解,放在里面的每个字都有相应的案例法的论证,是需要专业人士非常严谨地从法律角度去解释。绝对不是凭简单的“我不知道”、“这不是多大问题”这样的想法就能绕过去的。

在misrepresentation(提供虚假信息/瞒报信息)的问题上,加拿大移民法以及相关的案例法的精神“广泛适用,不给机会”。如果自己在申请时有提供虚假信息或者瞒报信息,或者收到移民局因为“未诚实回答问题/提供信息”而发给你的补料信,或者接到政府正式质疑信(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时,一定要聘请精通移民法的专业人士,打起120%的精神、严肃认真的对应这类问题。

简而言之,申请任何类别的签证,无论是访问、留学、工作还是移民,本质上是和加拿大移民法打交道。很多人或者没有法律知识的代办机构,天真的以为就是个填表格的事,这大错特错!事实上,政府的表格看似简单,实际上每一个问题都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而设计的。

我常常看到很多情况,很多人因为不懂这个道理,不懂移民法,随意的更改自己的个人信息、瞒报信息;或者委托无知、无良中介代办,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后果。我见过各种 “造假”,有的令人触目惊心,包括随意改变个人婚姻状况、编造有孩子的虚假信息、提供“挂靠工作经历”、隐瞒教育历史、被中介擅用个人信息“安上假父母”的……。除了不良中介,很多申请人对自己的申请也不尽责,不审核申请表格内容,在空白表格上签名,任由无良中介“美化”自己,最后自吞苦果……不懂加拿大的法律,不懂这类问题的严重性,最后承担严重的后果。

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更是涉及加拿大移民法的事,必须认真慎重的对待。知法、懂法、按照法规办事,才能在加拿大求学、工作、移民的这条路上走得安心、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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